預算法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預算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適用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第2條

學生會依其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3條

預算區間,以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之當選屆次為其區間名稱。

預算區間由該學期學期初開始,至該學期結束完成止。

第4條

學聯會總預算案之編列,應分為學聯會預備金、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等。

第5條

未依法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6條

各部門不得舉借債務。

第7條

各部門不得於法定範圍外,用學聯會費、處分學聯會資產或以學聯會財產從事投資。

第二章 總預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8條

各部門依照擬定之工作計畫,將各部門預算呈請學生會會長轉送學生會總務部部長一併提出。

第9條

學生會總務部部長應將各類預算匯合整理後,編成學聯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後呈學生會會長核定後送交學生議會審議之。

第10條

總預算案應於學期開始後第一次學生議會會議前提交,逾期者不予以審議。

若因故無法於第一次學生議會前送交學生議會,學生會會長得於說明原因後,

由學生議會表決是否延長總預算編製時間,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11條

如總預算未能依本法第10條所示之時間內完成,各部門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得依前一預算區間相當之計畫及科目,動支百分之八十經費。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12條

學聯會總預算案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後,各部門方得依法運用之。

第13條

常務委員會應於付委決議後5個上課日內,開始審查程序。

常務委員會應於審查完畢後5個上課日內,將該期間之總預算案送交於學生議會

並報告審查結果。

第14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行政部門總務部部長應說明行政計畫之內容及總

預算編製經過。必要時,得請各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15條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部門總務部部長以及學生會會長應列席。常務

委員會審查報告不足或不清者,學生議會得請各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補充說明。

第16條

預算案之審議審查,以注重預算之適當性、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以及財務狀況等為原則。

第17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將通過三讀之法定預算書,連同所附之參考資料編印成冊,分送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評議委員會委員長各一份。

第18條

學生議會就總預算案所附帶條件之決議,各單位應比照辦理。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19條

總預算案內各部門、各單位、各計畫或業務預算科目、各摘要間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第20條

學生議會得調查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及其給付運用之情形。

學生議會代表得視需要,隨時向相關單位索取資料,並得要求下列人員報告:

一、預算執行單位。

二、物品或勞務提供者。

三、管理學聯會經費或財產者。

四、其他最終領取經費者或受益者等。

前項資料調閱應以書面為之,正本送預算執行單位,副本送學生議會秘書處及常務委員召集委員。

預算執行單位應於書面送達後五個上課日內予以書面回覆,非經學生議會決議同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21條

該預算區間之學聯會費,經妥善分配後,得將剩餘款項編列為學聯會預備金。此預備金用以支付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22條

各部門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增加業務或工作致原預算不敷使用時。

二、有重大問題或重大事故致使工作無法順利進行時。

三、依法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23條

依本法第22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請求者,應於支付日五個上課日前向學生議會提出。

依本法第22條第二款之情形請求者,應於事發後五個上課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

追加預算未符合本條規定者,不予審議。

第24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25條

未依本法程序擅自使用或追加預算者,其使用費用及所獲利益應全數歸還,並由相關單位移送司法部門處分。

第26條

各部門因不定期之重大政事,得於每一學期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第27條

特別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在通過常務委員會後先行支付。使用後10個上課日內

交由學生議會進行二、三讀追認。

第六章 附則

第28條

凡學聯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學生會會長應責成相關部門檢具資料及證據移送司法部門。

相關資料及證據之副本,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分終止前,提請校方處理。

第29條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欄位:

一、部門單位名稱。

二、預算科目。

三、摘要說明。

四、預算金額。

五、學聯會現有財產總額。

六、附註。

除本條所訂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預算書表的格式由行政部門總務部決定之。

第30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作業之性質。

第31條

每一預算區間之總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

第32條

每一預算區間之結餘,應存入學聯會會庫。

第33條

法定預算應於通過後五個上課日內,公布於學聯會相關網站及佈告欄。

第34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決議,由學生會長公布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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