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法
國立彰化高中學聯會學生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法
2015.12.18 日學生議會第五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
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選舉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四條
凡學生議會代表皆有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權。
凡學生議會代表皆具有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正副議長於學生議會每會期第一次常會中選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分開競選,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第六條
正副議長補選應於出缺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其任期至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正副議長之罷免案應經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學生議會提出,並將書面內容公告。
第八條
罷免案應於提出十日內,由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且應予被罷
免人答辯,由出席學生議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罷免為通過,被罷免人立即解職。
第九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六十日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十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決議,由學生會長公佈施行之,並呈校長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