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法

國立彰化高中學聯會學生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法

2015.12.18 日學生議會第五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

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選舉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四條

凡學生議會代表皆有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權。

凡學生議會代表皆具有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正副議長於學生議會每會期第一次常會中選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分開競選,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第六條

正副議長補選應於出缺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其任期至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正副議長之罷免案應經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學生議會提出,並將書面內容公告。

第八條

罷免案應於提出十日內,由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且應予被罷

免人答辯,由出席學生議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罷免為通過,被罷免人立即解職。

第九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六十日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十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決議,由學生會長公佈施行之,並呈校長核備,修正時亦同。

©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會 500 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78號
Webnode 提供技術支援
免費建立您的網站! 此網站是在 Webnode 上建立的。今天開始免費建立您的個人網站 立即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