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
2015.12.18學生議會第五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2020.1.10學生議會第五次例行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
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78號國立彰化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
一、爭取學生權利,落實學生自治,促進校園民主。
二、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三、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四、協助校內各社團發展。
五、增進校際之間學生的聯繫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依職權區分為學生會(行政組織)、學生議會(立法組織)、學生評議委員會(司法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代表向本會提案。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權利。
五、非本會幹部及代表亦可於學生議會中旁聽。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會員可拒絕遵守有違本會組織章程之決議,但不可拒絕依正當程序修訂之章程。
二、按時繳納學生議會
依正當程序所決議通過之會費。
三、執行本會委派之任
務。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相關辦法之規範,得暫停其前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權利。
第三章 行政
第七條
學生會為本會之行政組織。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八條
學生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正副會長皆缺位時,須辦理補選,惟所餘任期未達二個月時,不予補選,正副會長職務暫由學生議會議長代行。
選舉罷免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正副會長職權如下:
會長:
(一)協助學生會各項會務推動,對外代表本會。
(二)任命學生會各部部長,並得視會務需求任命各部次長。
(三)監督學生會各部運作。
(四)提名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於學生議會召開時率領各行政幹部向學生議會代表報告工作項目及進度,接受質詢。
(六)得於學生議會提案。
(七)得代表會員參與本校相關會議。
(八)籌劃並主持行政幹部會議。
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推行各項會務。
(二)於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條
學生會下設各組職權如下:
一、活動部:
(一)策畫與執行學生會各項活動,如華陽崗之夜、園遊會等。
(二)協助學校各項活動之推展。
二、文宣部:
(一)負責學生會各項文書、美工、宣傳等工作。
(二)整理及保管本會所有資料、各項資料打印。
(三)辦理文宣作業等事項。
三、學權部:
(一) 促進學生權利之落實,推廣學生自治。
(二)整合學生意見並向本校相關處室提出訴求。
四、公關部:
(一)對外聯繫及協調等公關事宜。
(二)接洽校際活動。
(三)學生會各項公關資料擬定。
五、總務部:
(一)負責學生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彙整預算編列。
(二)所需物品之採購、保管、搬運及一切庶務。
六、社發部:
(一)負責學生會與學校各社團聯繫工作。
(二)協助學校社團聯展及其他社團活動之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會各部置部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二條
學生會得召開行政幹部會議,由正副會長及各部部長參加,並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章 立法
第十三條
學生議會為本會之立法組織。由學生議會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代表共一百二十六席為每學期初各班選舉選出兩名代表,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議決、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本校學生自治規則。
三、監督學生會,要求正副會長及各部部長報告及接受質詢。
四、針對校務或校規修訂向本校相關處室提出建議。
五、同意評議委員之任命。
六、選舉罷免正副議長及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委員。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第十六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當議長缺位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正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臨時主席。如正副議長皆缺位時,應辦理補選。
選舉罷免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下設各組及委員會如下:
一、秘書處:
設秘書長一人及組員若干,由議長任命之,負責學生議會行政工作。
二、常務委員會:
設常務委員十人,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並由常務委員互選產生召集委員,負責召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商討學生議會事務。
(二) 法案一讀後付委之審查。
(三) 各項預、決算案之審核。
常務委員會須於大會常會前先行討論各項議案並將決議提交大會議決,學生議
會大會得審查、否決或修正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各委員會之選舉罷免詳細辦法另訂之。
學生議會得於需要時成立任務型委員會,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應於學期間每月召開一次,日期由前次會議敲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召開臨時會:
一、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二、學生議會各委員會提請議長召開。
三、學生會長咨請議長召開。
四、學生現有總額二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議會會議應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學生議會代表出席,始得召開。議會之決議,
應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惟本會之預算、決算案應有現有總額
九分之五以上學生代表出席,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通過。
議會會議得邀請師長列席。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議長於三日內送交學生會長,會長於收到決議七日內公佈並施行之。
第二十條
學生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提
請學生議會覆議,議會應於七日內召開。覆議時,如經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維持原案,學生會長即須接受
此決議。學生議會如逾期未做出決議,則原決議失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代表不得兼任學生會各級幹部、學生會各部部員、學生議會秘書處人員、評議委員。
第五章 司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為本會之司法組織,由評議委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八人,由學生會長 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任期一學年,採任期交錯,不分屆次,並不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裁判關於本會選舉罷免之相關訴訟。。
二、統一解釋本會組織章程與本校相關學生自治規則。
第二十五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長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學生會或現有總額五分之一以上學生議會代表連署或八十名會員連署,得
以書狀向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長提請召開會議。
評議委員會會議應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評議委員出席,並須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仲裁或解釋文並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會各部門之決議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
無效,惟依正當程序修訂之章程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學生評議委員會為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正案由學生議會代表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學生現有總額八分
之一以上連署始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後,議長應召開學生議會,經學生議會代
表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方得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會議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決
議,由學生會長公佈施行之,並報校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西元二○二○ 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之下一學期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