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經費補助原則

國立彰化高中學生會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原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國立彰化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之健全發展,並能積極籌辦活動,以利

學生社團提升自身品質,特訂定「國立彰化高中學生會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原則」(以下簡稱

本原則)。

第二條 補助對象為已登記成立之學生社團。

第三條 補助內容:

以專案補助為主,欲申請活動補助之學生社團,請於活動日期前兩個禮拜繳交至學生會社發部進

行審核,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不超過 3000元為標準。

可申請補助之項目為場地費、文宣費、演出費(邀請對象)、講師鐘點費、保險費、交通費、餐

費、教材費、住宿費、獎勵措施及其他必要支出。

學生社團每學期申請活動專案補助之次數上限為二次,學生會社發部將依活動計劃書內容完整性

、活動規模與效益,作為核定補助之參考。

申請時,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助於學生社團健全發展或社員能力提昇之活動,如訓練營、研習會、演講、刊物、比賽、

展演或其他值得鼓勵之活動。

(二)全校性或跨校性大型活動。

(三)學生社團聯合舉辦之活動。

(四)其餘未列於上,活動內容合於社團宗旨。

第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專案審核之參考要項如下:

(一)活動性質之獨特性與貢獻度。

(二)活動規模。

(三)以往辦理活動之情況、成效。

(四)社團財務管理狀況。

第五條 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活動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學聯會編列之社發部「社團補助─學生社團活動補助費用」

款項支應。核定補助社團活動之經費總額,以不超過編列之年度預算額為原則;經費不足時,學生

會社發部得視情形酌減或取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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